市政道路占绿地应向全体业主补偿

  发布时间:2016-07-25 15:22:54 点击数:
导读:2010年初,某市政府建设一条道路,占用一老住宅小区部分绿地(不涉及房屋拆除),该小区所建商品房已全部出售给业主。市政府相关部门对所占用的土地补偿费依法进行了测算,但对土地补偿费应该究竟给谁,产生了两种不同


   2010年初,某市政府建设一条道路,占用一老住宅小区部分绿地(不涉及房屋拆除),该小区所建商品房已全部出售给业主。市政府相关部门对所占用的土地补偿费依法进行了测算,但对土地补偿费应该究竟给谁,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土地补偿费应该给原开发单位,即原开发商;另一种观点认为,土地补偿费应该给全体业主,或由业主委员会代管。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一是国土部门在商品房登记发证过程中,一般是按各商品房的实际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土地面积,或者根据实测的小区土地容积率来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所占的分摊小区土地面积,并由此来计算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面积。这里所讲的土地面积是指相对独立完整的小区土地总面积(或开发商所取得的该小区的土地总面积扣除非小区内道路退让面积后实际确权给开发商的土地总面积)。因此,笔者认为开发商在全部售完整个小区的商品房后,该小区的所有物业(权利、义务)应归该小区的全体业主所有或业主委员会所有,开发商不再是该小区的房屋所有权人,当然也不会是土地使用权人。 

  二是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市政府占用的是小区内的绿地,应不属于城镇公共绿地,同时,也未明示属于个人。因此,笔者认为,小区内的绿地应属于业主共有。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市政府实施道路占用某老住宅小区部分绿地,土地补偿费应该给全体业主或由业主委员会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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