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的决定可诉吗

  发布时间:2017-06-11 17:19:13 点击数:
导读:案情简介张某(以下简称“原告”)系A村村民,2014年7月8日知悉村委会作出A村关于收回A村村域内宅基地使用权的决议,村委会作出的该决议决定将原告合法使用的宅基地予以收回,明显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知悉涉案决议

案情简介

张某(以下简称原告”)系A村村民,2014年7月8日知悉村委会作出A村关于收回A村村域内宅基地使用权的决议,村委会作出的该决议决定将原告合法使用的宅基地予以收回,明显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知悉涉案决议后认为该决议违法、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依法于2014年7月14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于2014年7月21日收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4)年丰民初字第12899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一审裁定”),该一审裁定以“该请求涉及村民委员会通过法定程序收回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原告的起诉,原告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提出上诉。

 那么村委会根据村民自治决定的事务是否可诉呢?万典律师认为:

 1、村民自治决定的事务可诉,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原告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委会关于收回A村村域内宅基地使用权的决定,强制收回原告宅基地使用权,严重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法律对此已作出明确规定,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原审裁定认为“该请求涉及村民委员会通过法定程序收回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明显认定事实不清,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任何一种制度都必须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行使村民自治的行为也不能违反法律,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任何个人和单位如果违反了法律都应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自治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如果村民委员会的活动违反了法律,也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能用村民自治作为其规避法律责任的理由,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六、所有权纠纷  39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也把本案中的民事侵权类型纳入了民事案件立案的案由,可见一审裁定明显违法

2、村民自治不受其他机关团体的干扰,但村民自治不是法外之地。

A村村民委员会只是一级村民自治组织,应该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具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其作出的收回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决议明显是违法的,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物权法本案即使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只要村民委员会侵犯村民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立案。

万典律师认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自治是指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委会的自治管理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的干涉,但并不是指村委会的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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