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该规定中的“复制无效”

  发布时间:2016-07-25 15:46:09 点击数:
导读:2010年9月,查询人以土地使用面积与现状不符为由申请查询宗地使用情况,我单位经现场踏勘并发现该宗地原规划的平房已改为在建楼房,遂将该单位的现状测量成果在数据库上进行了检核,并在此基础上为查询人出具了查询结

2010年9月,查询人以土地使用面积与现状不符为由申请查询宗地使用情况,我单位经现场踏勘并发现该宗地原规划的平房已改为在建楼房,遂将该单位的现状测量成果在数据库上进行了检核,并在此基础上为查询人出具了查询结果:“根据查询结果证明,该宗地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为住宅用地,登记土地面积2862平方米。由于本宗地西、北邻宗地为道路用地,东临已登记发证,依据南临宗地征地红线,西、北临道路红线及东临的已发证界址线,并经现场调查,本宗地  实际使用面积为3404平方米,特此证明。”

  之后,规划部门依据该证明的“本宗地实际使用面积3404平方米”,对该宗地进行了规划调整。

  本查询证明抬头对的是本市某公司,根据《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第十一条,查询结果证明复制无效。那么规划部门能否将本查询结果证明作为进行规划调整依据呢?

  某市国土资源局 贾 林

 

  答:按照《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所以,如果规划部门要调整本案涉及土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就必须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包括本案查询人在内的所有利害关系人有义务提供所需的各项资料,如查询结果等。规划部门可以依据查询人提供的资料,结合其他条件,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至于《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第十一条有关“查询结果复制无效”的问题,该规定强调的登记机关提供的“查询结果证明”的唯一性,并未否定其本身对第三方所具有的证明作用,规划部门是可以依据当事人提供的查询结果证明进行规划调整的。

 

上一篇:政府非法注销土地使用权证被判败诉 下一篇: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