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可不能起诉被征收人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发布时间:2016-01-04 19:50:21 点击数:
导读:政府可不能起诉被征收人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14年6月,a县政府启动对a县b村庄实施旧城改造的房屋征收工作,a县政府于2014年7月30日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该片区中被征收人张x于2015年1月与县政府签订《房屋征收

政府可不能起诉被征收人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2014年6月,a县政府启动对a县b村庄实施旧城改造的房屋征收工作,a县政府于2014年7月30日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该片区中被征收人张x于2015年1月与县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15日县政府补偿张x人民币90万元,张x收到补偿款后10日内搬迁出被征收房屋交付县政府拆迁。签订协议后张x家人认为补偿过低,不同意搬迁,张x遂拒绝履行协议,县政府将90万元在该县公证处提存,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张x,要求张x限期10日搬出被征收房屋,交付政府拆迁。

张x经咨询律师,律师告知,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政府以民事诉讼方式起诉属于错误,张x遂向法院提出答辩。

   一审开庭时县政府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因为行政机关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故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张x再次咨询律师,并委托律师代为办理,张x的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关于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既然原告起诉政府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所以无论是协议任何一方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都应当属于行政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进一步解释“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同时第十一条将“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本案出现的争议,实际上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不一致的问题,行政诉讼法属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其效力高于行政法规,故不一致时应当以法律为准。

但行政诉讼法似乎规定的不够明确,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是非常明确的,一个是行政法规,一个是司法解释,谁的效力高呢?

笔者认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司法解释工作的决议》“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实际属于经全国人大授权而作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法律适用作出司法解释,其解释实际属于对法律含义及适用的一种解释,解释的内容实际属于法律本身的内容,故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存在不一致,应当以司法解释为准。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县政府以民事诉讼方式提起诉讼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

那么政府能否行政诉讼方式提起诉讼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显然行政机关不具有起诉主体资格。

笔者认为,被征收人同县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反悔的,县级人民政府实施征收的程序应当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诉讼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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