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第五讲: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发布时间:2017-10-24 14:13:55 点击数:
导读: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公民房屋过程中,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公民房屋过程中,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前提是什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据此,作出补偿决定的前提有两种情形,一是最常见的,即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安置事宜达不成一致,迟迟不能签约搬家;二是相对少见的,即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如房屋没有产权关系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考证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者产权关系正在诉讼等情形。此时,为避免项目工期因此而无限期拖延下去,造成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失,征收方有权作出补偿决定来向前推进程序。

也就是说,只有在协商谈判迟迟无法破局的情况下,补偿决定这一文书才会粉墨登场。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有什么


(一)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情况(产权不明房屋除外);

(二)被征收房屋具体位置、权属和房屋使用情况;

(三)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补偿安置的内容,具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期限等;

(五)补偿决定的依据、理由;

(六)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

(七)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限;


作出征收补偿决定需要什么条件


1、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

2、对于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公示

3、对被征收房屋未经登记的建筑物调查、登记、认定、处理相关文件

4、经批准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征求征求公众意见的资料

5、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以及评估机构选择程序

6、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调查资料,涉及产权不明确的可提供查证和公告资料;

7、与被征收人的协商记录

8、安置用房的权属证明和评估报告或者结算价格;

9、产权调换安置房为期房的,应提供临时过渡用房证明,明确临时过渡用房的地点、层次和面积;


对补偿决定不服,被征收人该怎么办?


很简单,复议或者诉讼。《条例》第28条规定,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搬迁的,行政机关有权申请法院裁定非诉执行。据此,及时提起程序阻却强拆的进逼对于被征收人的维权来说是最为重要的事情,绝没有任何打折扣、含糊的余地!实践中,一些被征收人稀里糊涂就错过了对补偿决定提程序的期限,到了强制执行阶段才想起来要维权,局面就会变得极为被动、不利。粗暴一点的讲,如果补偿决定打不掉,房屋遭强拆几乎是板上钉钉的事情。



一份详尽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征 收 人:xx市人民政府,地址:贤良路3XX号。

 被征收人:王xx(房屋所有权人),男,1979年10月08日出生,住址:浙江省xx市xx镇xx村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x0219xxxxxxxxxx。

 被征收人:蒋xx(房屋共有权人),女,1981年11月05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xxxx0219xxxxxxxxxx。

 因旧城改造和xx公园项目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人于2013年8月12日依法作出xx市老政府地块(一期)房屋征收决定(龙政发〔2013〕97号)。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xx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xx市旧城改造开发有限责任公司,xx市华楼房地产评估事务所为被征收人选定的被征收房屋评估机构。

 一、基本情况

 被征收人坐落在xx市清风路12号的房屋位于规定的征收范围,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x市字第00102xxxx号,共有权证号为xx市字第00102xxxx号,建筑面积58.52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认定为附属用房面积3.74平方米。

 二、争议事实和理由

 《老政府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征收时间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14年1月20日,提前签约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15日,腾空搬迁截止时间为2014年1月20日,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的房屋坐落在该征收范围内,在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时间内,因被征收人提出补偿要求超出了《老政府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标准,故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三、补偿决定内容

 (一)货币补偿方式

 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为人民币354531.88 元;搬迁费为人民币1500元;临时安置费为人民币5266.80元,共计补偿为人民币361298.68元,全部存储在建设银行南桥支行xx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户。

 (二)产权调换方式(现房安置或期房安置)

 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按市政府公布的《老政府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安置地点和安置原则选择安置房屋,并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以上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其一。

 (三)过渡方式

 被征收人根据《老政府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选择过渡方式。

 (四)补偿决定依据和理由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和《老政府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有关规定,因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作出本决定。

 (五)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被征收房屋。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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