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衡水桃城区:未经批准推平百亩土地,法院判决确认政府违法

  发布时间:2018-01-09 16:42:04 点击数:
导读:河北衡水桃城区:未经批准推平百亩土地,法院判决确认政府违法原告:赵某、高某等46人代理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夏涛律师、陈海峰律师被告: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赵某、高某等四十六人

河北衡水桃城区:未经批准推平百亩土地,法院判决确认政府违法

原告:赵某、高某等46人

代理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夏涛律师、陈海峰律师

被告: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

   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

赵某、高某等四十六人系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南漳桥村村民,因项目建设的需要,被告于2015年9月24日发布《南漳桥村高铁广场土地征收明白纸》,将南漳桥村北外环已被土地列入高铁广场占地征收范围,高某等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承包耕地被列入“石济客专”高铁广场项目征收范围。

高某等人知悉后认为被告征收原告的土地没有法律依据,明显属于违法征收,遂不同意被告占用土地。2016年12月24日被告为推进项目实施,将涉案土地50多户共100多亩土地及1.3万棵果树强制推平。土地和果树被毁坏后,使得高某等多户农民经济损失惨重,万般无奈之下高某等人联系到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希望能够通过法律手段弥补村民们的损失。

blob.png

律师介入

万典律师事务所夏涛、陈海峰律师接受委托后,了解整个案情后并依法为委托人进行诉讼维权。

2017年3月原告委托律师向衡水市国土资源局、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2017年3月6日衡水市国土资源局告知石济客专高铁广场占地现在进行组卷尚未申报,2017年3月10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分别告知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通过信息公开得到的结果以及原告掌握的材料可以看出,被告征收原告的集体土地并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其征收行为严重违法。

之后夏涛、陈海峰二位律师于2017年3月21日向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了以下几点意见:

一、被告未经河北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无权征收原告所有的集体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本案中,“石济客专”高铁广场项目建设共占用200多亩土地,此次被强制推平的土地涉及100多亩 ,依据规定征收100多亩土地必须经过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才可以征收为国有土地,但是根据原告所知以及信息公开调取的证据发现,涉案土地尚未经过河北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故被告无权征收原告所有的集体土地。

二、被告不具备强制征收土地的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本案中,被告在不具备征收原告集体土地的前提下,也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便将原告100多亩土地及果树推平,属于越权执法。被告的行为导致公共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应当赔偿原告损失。

三、被告滥用职权征收百亩土地的行为属非法批准征用、占有土地“致使国家或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必须依法予以纠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实施第四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致使国家或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的;(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六十亩以上的;(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上的;(四)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他耕地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五)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本案中,被告违法组织征收集体土地总共达100多亩,超过100亩,其行为明显属“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必须依法纠正,停止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被告强制征收原告土地的行政行为严重违法,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武XX等46人作为集体土地使用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行政征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被告在没有提交实施土地征收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将原告土地及附属物进行了征收,应当认定土地征收行为违法。遂判决:

确认两被告征收原告的土地行政行为违法。

blob.png

blob.png






上一篇:河南兰考:法院确认强拆违法,县政府上诉被驳回 下一篇:政府以涉密为由不予公开征收信息,看律师如何破解!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