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亲属代签的拆迁补偿协议有效吗?

  发布时间:2017-09-13 09:13:07 点击数:
导读:《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合同,它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凡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代签的协议

《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合同,它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凡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代签的协议,本人不予认可的协议都是无效协议。接下来万典律师将用近日代理的案件为您讲述什么样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可以被确认无效。

高某(化名)系山东A省县B村村民,为落实濮水新村B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A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将高某等村民的房屋划入征收范围。由于高某等人认为A县人民政府组织的棚户区改造实为招商引资及商业开发,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一直未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但没有想到的是,在2016年6月4日A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人员找到了高某的父亲,并与其签订了协议。高某父亲在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上签上了高某的名字,并注明了代签人。

高某得知后,认为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这份已经署名的搬迁补偿协议应属无效,但是拆迁方却不这么认为。有这份协议在手拆迁方便能合法拆除高某的房屋。为了避免房屋被强拆,高某等人找到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希望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解决问题。了解了当事人的诉求之后,万典律师事务所委派身经百战的王卫洲、张沙二位律师共同承办此案。为避免拆迁方强拆房屋,二位律师迅速赶至A县与高某等人共同商议案情。

了解了整个案件之后,二位律师与当事人便向C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法院认为本案中的搬迁补偿协议由高某亲属所签订,由于代签人与原告有亲属关系,因此被告A县政府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随后C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

不服一审判决的高某等人,在王卫洲、张沙二位律师的帮助下继续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二位律师抓住本案的关键所在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上诉人高某亲属与A县人民政府所签订,而高某并未提交代理权的证明材料。虽然村民委员会向A县人民政府出具了亲属关系证明,但亲属关系存在不能证明代理关系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由此可见,在高某对这份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不知情且未授权的情况下,也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材料予以追认,那么这份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便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之后,在万典律师据法力争与高某等人的积极配合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

一、撤销C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7行初AX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A县人民政府与上诉人亲属以上诉人高X名义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被上诉人A县人民政府负担。

本案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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