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征地补偿,行政裁定

  发布时间:2016-04-11 19:51:31 点击数:
导读: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4)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215号原告陈xx等11人。(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陈xx。诉讼代表人陈xx。委托代理人王卫洲,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215号

原告陈xx等11人。(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陈xx。

诉讼代表人陈xx。

委托代理人王卫洲,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黄奇帆,市长。

被告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科园一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种及灵,主任。

委托代理人邓晓华,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映强,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渝大道金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凌月明,主任。

原告陈正贵等11人诉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重庆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土地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15日起诉来院。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正贵等11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正贵等11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正贵等11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正贵等11人负担。

审 判 长  周琦

代理审判员  曹怡

人民陪审员  张燕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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