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忠与安徽黟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强制案件

  发布时间:2016-01-14 12:03:11 点击数:
导读: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4)黟行初字第00001号原告:黄忠,男,汉族,住安徽省黟县。委托代理人:王卫洲,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安徽省黟县。法定代表人:龚溪,男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黟行初字第00001号

原告:黄忠,男,汉族,住安徽省黟县。

委托代理人:王卫洲,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安徽省黟县。

法定代表人:龚溪,男,局长。

原告黄忠不服被告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的黟城管限拆通知字(2013)005号限期拆除通知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忠以被告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动撤销了黟城管限拆通知字(2013)005号限期拆除通知书为由,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忠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忠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    真

审 判 员 吴  跃  辉

人民陪审员 汤  瑞  民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施婷婷(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黟行初字第00004号

原告:黄忠,男,汉族,黟县人,住安徽省黟县。

委托代理人:王卫洲,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安徽省黟县。

法定代表人:龚溪,男,局长。

原告黄忠不服被告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的黟城管强拆决字(2013)005号强制拆除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忠以被告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动撤销了黟城管强拆决字(2013)005号强制拆除决定书为由,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忠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忠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 真

审 判 员  吴跃辉

人民陪审员  汤瑞民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施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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