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梅桂华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4-09-18 18:10:57 点击数: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常民三终字第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梅桂华,男,1974年9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梅伯练,男,1940年5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卫州,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湖堤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谢秋红,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金泉,男,1951年10月3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湖堤村第八村民小组。

负责人梅运昌,该组组长。

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明才,常德市鼎城区法学会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梅桂华因与被上诉人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湖堤村村民委员会与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湖堤村第八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1)常鼎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梅桂华又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梅桂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梅桂华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146元,减半收取1573元,由上诉人梅桂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海岚

代理审判员    刘爱华

代理审判员    于  t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徐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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