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割据之痛,畸重畸轻之殇!

  发布时间:2016-05-15 17:12:16 点击数:
导读:司法割据之痛,畸重畸轻之殇!--由一起错误裁判说开来近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办理了吴凤瑞等人起诉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撤销土地征收批复的案件,当地市中级法院和内蒙高院均裁定认为:自治区政府作出的土地征收批复不属于人

司法割据之痛,畸重畸轻之殇!

                    --由一起错误裁判说开来

近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办理了吴凤瑞等人起诉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撤销土地征收批复的案件,当地市中级法院和内蒙高院均裁定认为:自治区政府作出的土地征收批复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针对这类案件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明确的规定,土地征收决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但是全国各地的法院对《行政诉讼法》有着不同的理解,在其他省土地征收批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但是在内蒙古、湖南等省,它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同一个国家、同一部的诉讼法、同一种行政行为在不同省市的司法机关却有着截然不同的处理模式,怪哉!

对于我们律师来说,这也许是工作经验即在不同的省市办案要采取不同的方法,有时也是茶余饭后调侃时的笑谈,但细想一下这是一个严肃的问题,一个扰乱司法秩序、损坏司法权威的问题,令人担忧的是这样的问题不只在内蒙、也不只是土地征收批复类案件,类似的问题比比皆是,我国各地法院、政府、公安机关在对法律的具体实施上存在很多南辕北辙、自相矛盾的问题,主要的问题如下:

    第一、对于同样类型的案件,不同的地方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刚才我们谈到土地征收批复类案件,除了受案范围之外,在管辖上也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如浙江省认为这类案件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你起诉浙江省政府关于关于台州市某县作出的土地征收批复,应当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河北法院认为这类案件属于普通行政诉讼,无论是审批征收哪里的土地,你起诉河北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复的案件均应当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再如不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案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不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人民政府裁决,而国务院法制办经征求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的意见后,作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国法[2011]35号)规定,不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裁决即为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按照这一规定的做法,行政复议之后是可以提出行政诉讼的,目前的现状为在广西、安徽两省这类案件人民法院受理,但其他省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还有村民状告村民委员会的案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很多省的人民法院以“村民自治”为由不予受理,如我们的首都北京。

最近同事在上海办案,得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个《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房屋征收类案件的受理上规定为“同一征收地块一人或多人提起房屋征收决定诉讼、终止执行房屋征收决定诉讼的,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受理后至开庭前其他利害关系人起诉的,并案审理;(二)开庭审理后起诉的,均不予受理,但判决后应当告知其判决内容(三)一审判决后起诉的,均不予受理。”这一解释是上海的特色,为保证司法权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不予受理,何为生效裁判,即二审或再审判决或裁定,在生效判决作出之前上海市凭什么不让后起诉的的原告行使起诉权?行政诉讼法规定合并审理的条件为“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上海法院又凭什么替当事人作出选择?

连北京上海都出这样的怪事,其他地方省市的法院可想而知,窥一斑可见全豹,这种地方法院的多年来积攒习惯或当地特殊的规定,像一个个堡垒一样将法律拒之于城外,严重的破坏了法律的统一实施。

第二、 同类型的案件, 同一个地方对不同的人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同事在湖南省常德市代理一起拆迁案件,恰巧北京另外一个律师事务所的肖姓律师也在该地同一个拆迁片区代理其他居民的拆迁案件,不久当事人告知肖律师被抓起来了,原因是伪造司法机关文书,后来我们得知警方怀疑肖律师将一份判决书上进行涂改,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之后因证据不足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但如果查出是肖律师涂改判决书,我想该律师肯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律师办案时查出开发商的工作人员伪造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常德市天润土地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湘西北汽车、配件物流中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基于此国家发改委撤销该建设项目立项批复,而对于这一货真价实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行为,而当地公安部门的处理方式是由其开发单位内部处理了事。

这样的畸重畸轻、看碟子下菜的事情太多了,特别是征地拆迁类案件中,群众作出一些不理智的事情,轻则行政拘留,重则以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务、寻衅滋事等各罪名刑拘,而地方政府所做的非法占地、非法强拆等事项,多少次涉及犯罪却一直逍遥法外,须知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就构成犯罪,而滥用职权造成个人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毁坏公私财物造成直接损失5000-10000元以上的构成犯罪,地方政府领导滥用职权组织行政强拆或者一些开发商、建筑商偷拆老百姓的房屋这些行为是不是足以构成犯罪?但偷拆的、非法强拆、非法占用土地有几个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尺度也,司法者,天平也, 司法割据、天平失衡则是法治之殇、司法之耻、人民之痛、国家之辱!

令人欣慰的是,党中央对司法改革的决心和魄力,近年来中国法治的进步是巨大的,作为一名法律人真真切切的能感受到法治的脉动,然而总有一些地方积习难改、自以为是、阳奉阴违,为了所谓的政绩而不惜违法、美其名曰为了公共利益,岂不知,公共利益千万人之利益,法治利益中国人民之利益,为了所谓的“公共利益”无限侵犯公民个人利益即是在毁灭公共利益;为了招商引资、城市建设而视法律于无物即是在毁灭法治利益,毁灭中国人民之利益。

王某,一届律师、上书无门、法行天下,独醉江湖,聊发感慨于网络,一吐愤青之言,望读者取其精华而去其糟粕,若地方之公检法政之人能读我拙文,欣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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