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胜门内大街93号院坍塌纠纷该怎么赔偿?

  发布时间:2015-02-13 11:17:42 点击数:

 


因为一起坍塌事件, 德胜门内大街93号院被炒的沸沸扬扬,据cctv《焦点访谈》栏目报道,该院内塌陷后出现出一个长十五米、宽五米、深十米的大坑,业主李xx的房屋大部分已经塌入大坑,坍塌不仅危及路面还殃及了附近几乎民宅,周边4户共15人暂时离开房屋,被安置在宾馆。

     摊上这样的邻居实属倒霉,但是事情已经发生,还应该理性的处理纠纷,目前对于被侵权人来说最大的问题莫过于赔偿问题,那么这样的侵权行为如何赔偿呢?笔者帮助被侵权人做一个简要的分析:

     第一、关于侵权责任主体和被侵权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在不具备施工许可前提条件下,业主李xx委托山东xx建筑公司开挖地下室,而山东xx建筑公司在明知涉案工程不具备施工许可施工,对于可能造成的安全事故问题,业主与施工方应当预见到而轻信可以避免,二者均存在过错,笔者认为二者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均属于责任主体。

本案中除李xx周边受害邻居房屋受损外,一些公共设施亦受到损害,故公路部门、水、电、暖、汽等部门如果受到损害的,这些部门亦属于被侵权人。

第二、侵权责任方式和赔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也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共同适用。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侵权责任方式方面,业主可以根据房屋受损的实际状况提出赔偿,对于已经存在安全隐患无法居住的可以要求侵权方予以重建或者按照市场价值货币赔偿,对于不存在安全隐患可以继续居住的可以要求侵权方予以修复或者赔偿修复所需要的费用,另外屋内财物损坏的同样可以赔偿;公路部门、水、电、暖、汽等部门如果受到损害的,一可以按照上述原则要求侵权人承担货币赔偿或者修复、重做的责任。

精神损害方面,因为房屋倒塌受到惊吓等引起被侵权人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房屋坍塌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如过渡期间的房屋组租赁费用、搬家费、误工费等费用均可以提出主张;

第三、 政府已经垫付的费用,可以向侵权方进行索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本案中,政府为了安置周边邻居已经按照150元/人/天的标准向被李xx周边另据支付安置费用,并且防止事态继续扩大政府组织了对于现场回填和基础设施维修,因政府已经垫付的费用本应当由侵权人承担,政府为防止他人权益继续被侵害而垫付,故对于垫付的部分可以要求李xx和山东xx建筑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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