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上地三街9号金隅嘉华大厦A座1210室--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热线(全天24小时):
010-86393036
400-150-9288,
万典律师微信公众平台,欢迎关注
土地管理法释义
- 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
- 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
- 第八十二条 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行为的法律...
- 第八十三条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如何执行
- 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法律...
- 第八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如何适用法律
- 第八十六条 关于本法生效日期
- 第十八条 对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要求
- 第十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依据和期限
-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
- 第十五条 承包经营从事农业生产
- 第十四条
- 第十三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 第十二条 土地变更登记
- 第十一条 关于土地登记制度
-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经营、管理
- 第九条 关于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人应履行的义务
- 第八条关于国家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的规定
- 第七条 关于合理利用土地的奖励
- 第六条 遵守土地管理法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