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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问题
拆迁补偿不公 待回复2017/10/12 19:04:09
因为搬迁补偿不公,到各级上访踢皮球不得要领,写了一份诉状(诉求公正)特请教律师您看看可否通过及如何诉讼解决。 诉求公正 尊敬的青岛市委领导: 青岛市人大会常委于 2017年6月30日修改通过的《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其第一章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因市南区中山路片区近年的拆迁补偿不公特诉此状。 以平度路59号为例,2016-3-11日危房鉴定(其中二楼第18户雨后坍塌多年老两口不得已投奔儿子)2016-8-3日入户评估,2016-8-30日会签补偿协议,2016-11-30日交房,次年2017-1-9日补偿款到位。签约到付款长达4个多月,此时房价飞涨,按协议不变价的补偿款已严重贬值,无法保证被搬迁居民的合法权益,从而使棚户区改造体现的党的爱心也被贬值!针对这种补偿款与房价波动不同步威胁搬迁户权益的情况。中央和省各级主管部门及市有关条例都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同时国务院和省的条例又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极大地减少了补偿款与房价波动不同步对搬迁户权益的威胁。而本市条例中上级明文规定的“先补偿、后搬迁”不见了。导致甲方(政府)为所欲为的拖欠补偿款而且可以不承担贬值的责任。其图谋早在区内补偿的格式协议中已做了准备!该协议确定的评估价(14697/平)远低于当地当期新建房产的均价(19819/平)而且协议中根本没有甲方的违约责任和明确的补偿款付款期限,更没有保证乙方权益的条款。这能说是公平合法的协议吗?2017-9-20日央视公布了2017-6-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修改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其中第5条“房屋补偿价格应该考虑不同时期内价格变化因素,包括:被拆迁人房屋价格评估时、协议订立期、拆迁人购买房屋时、安置房交付期等不同时期的差异,以维护被拆迁人权益不受损。”这才是体现中国共产党公平公正的声音!各级政府和人民的代表的主要职责是为党的政策和人民的权益把关。四个多月搬迁居民眼睁睁的看着补偿款贬值无法安居心急如焚。贬值的补偿款至许多人买不上房徘徊在两难之间。不公不平的协议让我们陷入如此困境,相信习主席知道也会不安!而绝不会如同本地区主管动迁的官员以不公的协议已生效来逃避责任!党和人民优选素质较高同时待遇也较高的各级政府公务员是寄望于其才为人民服好务,而不是制造文字陷阱来愚弄无法深解协议文稿的普通平民百姓。 (甲方在2016-8-30补偿协议只盖章没有签署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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